
在美國,食品接觸再生塑料的監管由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負責。
食品接觸再生塑料的法規要求與原生食品接觸塑料的要求相同,即再生塑料也需要符合《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和《聯邦規章法典》第21章(21CFR)下的要求。
《聯邦規章法典》第21章原則上允許再生塑料用于食品包裝,FDA還發布了相應的關于回收過程評估的行業指南。再生塑料相關企業可自愿向FDA提交對其再生工藝評估的申請。
根據美國法規,FDA并沒有強制要求企業對其再生塑料的回收過程進行認證,然而為了在美國市場更具競爭力,不少企業仍然主動向FDA提交了再生塑料認證申請。
申請資料要求主要包括:工藝描述,去污能力測試,預期用途,21CFR符合性測試等。
塑料物理再生流程示例:

提交卷宗資料后,FDA會對整個回收工藝進行評估。如果FDA認為通過該再生工藝生產的再生塑料是安全的,則會向申請人出具無異議函(NOL:NoObjectionLetter)。
目前向FDA申請NOL的企業一般涉及:
再生塑料生產企業
再生塑料使用企業(可以與生產企業聯合提交)
再生塑料設備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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