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即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通俗來講就是歐盟對進口的高碳產品額外征收的一種費用,目的是讓進口產品的碳排放成本與歐盟本土產品相當,避免因不同國家碳排放政策差異導致的“碳泄漏”問題。簡單說,就是防止企業為了規避高碳排放成本,跑到環境政策寬松的國家生產,然后再把產品出口到歐盟。這一機制本質上是碳稅的邊境稅收調節,被俗稱為“碳關稅”。
CBAM的設計契合歐盟的國際承諾與義務以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則。CBAM系統體現了歐盟排放交易計劃,其運行原理如下:
CBAM適用于歐盟進口商品的實際隱含排放量,其確定方式與歐盟排放交易計劃下歐盟同類商品生產的排放量報告方式相同。
自2026年CBAM確定期生效起,歐盟進口商需購買CBAM證書,該證書的價格與歐盟碳市場下生產商品時應支付的碳價相同。若非歐盟生產商已在第三國為生產進口商品的隱含排放支付了碳成本,則相應成本可從CBAM義務中全額扣除。
因此,CBAM有助于降低碳泄漏的風險,同時激勵非歐盟國家的生產商使其生產流程綠色化,并鼓勵各國引入碳定價措施。為給企業和其他國家提供法律層面的確定性與穩定性,CBAM正在逐步推行,最初僅適用于碳泄漏風險較高行業中的部分商品,包括鋼鐵、水泥、化肥、鋁、氫和電力。
在2023年10月1日開始的過渡期內,報告制度適用于這些商品,旨在順利推出該制度并促進與第三國的對話。需注意,進口商將于2026年開始支付CBAM財務調整費。
原則上,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涵蓋所有自非歐盟國家進口的商品。然而,部分參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或與該排放交易體系存在關聯的第三國被排除在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之外,以此避免同一產品支付兩次碳價。歐洲經濟區(EEA)成員國以及瑞士即屬此情況。
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適用于第三國(包括期望將其電力市場與歐盟實現一體化的國家)生產并進口的電力。若電力市場達成完全一體化,且相關國家履行了某些嚴格的義務與承諾,則可不受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的約束。
在此情形下,歐盟將于2030年對任何豁免情況進行審查,屆時這些合作伙伴應已落實其承諾的脫碳措施以及與歐盟同等的排放交易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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